壹、前言
青少年在成長過程中,不可避免地遭遇生活上的種種挫敗、失落、危機、和困難。在台
灣,社會的快速變遷和生活壓力的急遽增加,對於正值身心變化,個性不穩定的青少年,無
異使部分青少年,猶如一顆顆走動的不定時炸彈。
青少年對挫折的情緒反應,通常是激烈的,包括強烈的困惑、自我懷疑、憤怒、和恐懼
。家庭的變化和生活的事故,如父母因衝突而離異,被父母之一遺棄,父母失業,搬家,與
朋友有嚴重的誤會,受到家長或老師的懷疑或侮辱,考試壓力承受不了等。這些變化或事故
,更加激化青少年的不安情緒。對有些青少年來說,自殺顯然是了斷生活苦惱的唯一選擇,
而且有日益增多的趨勢。
很多人都會忽略了自殺的徵兆,而讓自殺事件發生,以下就自殺的定義、徵兆、類型、
預防及輔導措施、相關法律及倫理等大項,逐一說明。
青少年時期正處於Erikson所強調的自我認同時期,在這段時間內他們所面臨的發展任務
有性別角色的認同與覺知、生活基本能力的學習與充實、職業能力的培養及生計的選擇;綜
言之就是必須清楚的知道「我是誰」、「我該往何處去」,但在因社會變遷快速、父母期望
高懸、同儕影響日深、課業壓力繁重、及外界誘惑增多等因素,故青少年自我統合危機日重。
貳、定義
※ 關於「自殺」的界定有很多不同的詮釋:
一、在Webster’s New World Dictionary(1994)中,自殺suicide一辭源自於拉丁字sui(自己
的)及cidide(殺掉),合起來的意思為殺掉自己之意;是一種自我傷害、自動結束
自己生命之行為。
二、1987年Barrraclough及1990年的社會工作辭典對自殺提出的定義為:個人有意自我的
摧殘,以行動(action)或不動(inaction)來結束自己的生命。
三、法國社會學家涂爾幹(Durkheim,1951)對自殺定義如下:「自殺,係指受害者本人,
在明知其後果之下,直接或間接的經由積極或消極的行動所導致的死亡事件。」
四、Shneidman(1976)以心理學觀點認為:「自殺是人類為了達成其死亡願望、意圖,
所採取的行為。」
五、根據犯罪學辭典中對自殺的解釋是:「以各種方法毀滅自己生命之行為。」
六、Hipple & Cimbolic於1979年提出的定義為:自殺行為是指一個人有清楚意圖要以
某種方式結束自己的生命(非意外事件),而該行為成功的達到目的。
綜合來說,我們可解釋自殺是個人決定用自己的手段來結束生命,或是有動機想毀
滅自己,於是選擇一種自己認為有效的方式來達到死亡的目的。
參、自殺的相關理論探討:
一、心理學的理論觀點
1.心理分析取向
佛洛伊德認為人類具有生存、愛、死亡與破壞之本能,後者形了攻擊性的敵意與
驅力,或者向外攻擊他人,或者向內攻擊自己,並以心理分析觀點看自殺,其人格結
構理論認為人有創造生命、繁衍子孫的「生之本能(life instinct)」,也有破壞自己的死之
本能(death instinct)」,人類同時存在著生存與死亡的衝動,當死的本能充分壓過生的本
能時,人就有自殺的傾向,而自殺行為可能因下列幾種心理動因而產生:
(1) 超我與本我的衝突:Freud認為人格結構是由本我、自我、與超我共同組成,人的
行為由本我推動,超我修正,而後自我折衷表現出來,本我是動力的泉源,包含
積極的、消極的動力,以積極力激發生命奮鬥,以消極力形成退縮、憂鬱及畏懼。
當自我過分嚴苛,阻遏了本我的衝動,而衝動不容妥協,自我意識興起極大
的困擾、紛亂、及罪惡感 (林裕享,民77年),形成了自殺意念,自殺行為就成為
解除內在壓力而採取之行為。
(2) 個人心理結構和反應形式承受不了外界因素的壓迫和困擾:外在緊迫的壓力使自
我的判斷能力失去頭緒,自我無法應付現實環境的焦慮狀態,個體由於身心調適
功能不健全的混亂局面,使得自我不能有系統的對外界刺激作適當反應,個體失
去對外界因素瞭解、分析及訂定行為方向的能力 (林裕享,民77年)。
(3) 愛的喪失:在許多自殺事件是一複雜而重要的因素,個體為了補償他所愛的人的
喪失,就把已失去的對象併入到精神架構中。當愛演變成一種矛盾的心理狀態時
,針對這個被併入的對象會產生既愛又恨的複雜感受,從而導致憂鬱症,而當怨
恨、憂鬱和憤怒的情緒十分強烈時,就有可能導致自殺。
Menninger繼承Freud之理論,並根據他本身對自殺病人的經驗認為自殺行為有
三種心理因素。
(1) 殺人的慾望 ( Wish to kill ):來自原始攻擊性的衝動。諸如虐待症、嬰兒式(不成熟
的愛與被愛)、口慾式(吃其他人的內射作用)、未完全發展的性格建構者(矛盾情
感)、或過度肥厚的良心之反對等所引起。
(2) 被殺的慾望 ( Wish to be killed ):由原始攻擊性掩飾--掩飾--而來。諸如被虐症、順
於無可抗拒的力量、暴露症(Exhibitionism)暴露式的自殺、虛無幻覺的自戀等。
(3) 死亡的慾望 ( Wish to die ) ( Bernam等,1992):自我相信有證據可以說明原始性自
我指向的攻擊性。諸如毀掉無能的自我、回到母胎的生之幻想、死的信仰、不真
誠的表演等。
就殺人的慾望而言,它源之於「破壞本能」,在正常的發展中,這種本能會向外
發洩,並集中於某目標,但是,這種本能會被情慾衝動中和,使個人不致表現殺人的
行為;然而,在某些情況下,例如愛人之死、失業、錯誤的自責,會使二種本能的均
衡狀況打破,而將殺人的意念轉向自己 (符傳孝等,民62年)。
就被殺的慾望而言,它含有良心的成分,主要源於父母的顯威,再加上生活經驗
的倫理、宗教與社會的準則,假如人對外界某些人作任何性質之攻擊,良心或超我即
以相同的程度對自我攻擊,所以任何懷有謀殺慾念的人都會感到----主要潛意識中----
一種類似的被懲罰需求 (符傳孝等,民62)。
其他學者如Adler (1958) 視自殺為人際間的行動,起因於缺乏社會興趣,個體藉由
自我傷害的行為在傷害別人。Sulivan假設自殺通常是人際破壞行為,反映出對他人的恨
及敵視結合的型態;Wahl (1957) 歸納Jung對自殺的看法是:假設自殺表現出對重生及更
新,更好生活的渴望 (Bername等,1992)。
法貝 (Farber,M.L.1968) 認為自殺的可能性 (S),與希望 (H) 的程度成反比,與對可
接納的生活條件之威脅 (T) 成正比,又能力感 (C) 的高低成反比,因而列出下列程式:
S = f ( 1 ) = f ( T )
Hope C
荷妮 (Horney.K,1939)認為個人為了克服「基本焦慮」而建構的「理想化自我」與
「現實自我」疏離過甚,導致「自我嫌惡」,而引起整個自我之破產為自殺之因。
弗蘭克爾 (Frankl.V.K.1947),從高層心理學的觀點認為,自殺乃因放棄了對「意義
之意志」導致了「存在的欲求不滿」,或「意義之喪失」所引發,因而斷言「只要有等
候自己的人,有等候自己去完成的工作,即使在任何苛酷的情境下個人都不會自殺。」
自我心理學者則強調害差在青少年自殺中所扮演的角色。Kohut認為自我 (self)是個體
人格結構的核心,掃除了所謂自戀 (narcissism)之批判及負向性,並指出自戀較其他病理學
而言,是自我正常的發展,經由自我健康的表達,才能使自我成長。
2、發展理論取向
青少年時期無論是生理的和心理的狀態皆在改變,而且生理的情況會影響其心理的
狀態。
根據有關青少年發展理論,可知青少年時期個體無論在生理、心理、人格、情緒等各
方面的發展均極不穩定,而這一代的青少年所承受的壓力又更為劇烈,使其每天都均需面
對許多的挑戰,造成他們極大的壓力。Berman (1992)強調青少年生活在二個互相矛盾的世
界:自主及依賴需求的矛盾。Shapiro和Freedman (1987)則認為青少年的發展問題通常與家
庭都有交互作用,當青少年因某些原因對自己的家庭感到差恥時,個體會因生氣而自暴自
棄,進而產生自我毀滅的行為(Berman,1992)。
Emery (1983)則強調青少年發展問題的多元性;包括認知、學習、道德及自我認同的發
展過程均會造成青少年成熟過程的獨特性及個別性 (Berman,1992),因此當青少年遇到不
易解的困擾,調適能力又未發展成熟以前,是很容易走向自我傷害的途徑。
Cohen (1991)指出青少年自殺或企圖自殺,可能源自性別角色認同的困難及早期性別角
色發展的退化、不成熟。
Leonard的理論強調,生命中前幾年的與親人分離與後來的自殺行為有關係,分離焦慮
將增加個體的脆弱性,若未來生活中出現適當的促發壓力則易產生自殺 (Berman & Jobes,
1991)。
3、行為-認知理論
從行為觀點來看,Ferster ( Berman & Jobes,1991) 指出憂鬱症與自殺行為的產生與環
境對不可預期事件的增強有關。Frederick和 Resnick (Berman & Jobes,1991) 則採學習理論
的原理來解釋自殺是學習而來的行為。
從認知理論的觀點,Beck et al.( Berman & Jobes,1991) 強調認知錯誤和思考的偏差症
兆在自殺上行為上所扮演的角色,Beck以為憂鬱症兆的認知三元素(包括:對自己的看法
是負面的;對未來的看法抱持悲觀;對環境任何事件的看法也較消極) 是導致自殺的主要
認知因素,而Shneidan和Neurinager (Berman & Jobes,1991) 也指出認知僵化、矛盾及二分
法的思考方式也是自殺的認知因素之一,由上述可知心理學的觀點,主要是以個人成長
、學習、發展等角度來解釋自殺的原因與理論。
二.生物醫學的理論觀點
從生物醫學觀點研究自殺行為,非常重視從青春期到青年前期的「個體」變化,一
般稱為「青年期危機」,此乃因松果腺、性腺、腦下垂體、副腎皮質‥‥‥等內分泌系
統的功能不均衡,所導致心理不平衡、衝動性高亢,此為「負性病狀」的基礎,日後再
加上「正性症狀」,亦即心理動力或社會條件,容易發生自殺行為(張宏文,民77年)。
主張自殺的人絕非多數,只有異常的人才會自殺的,則是病理學說。病理學說的急先峰
A . Delmas 認為:大部份的自殺者是鬱病,其他是情緒病。情緒症者易於引起感情上的興
奮,大多傾向於捷徑反應。阿爾瓦克斯(M.Halbwachs)的病理論中提到:精神病者會自殺
,自殺的瞬 間或許乃在異常心理狀態中。
三.社會學的理論觀點
法國社會學大師涂爾幹(E,Durkheim)首先由社會學的觀點研究自殺,其因反對自殺
先天因素的論調,而提出四種自殺類型:
(一) 自我中心型自殺 (egoistic suicide):由於社會散漫、群體團結性低、以及缺乏社會整
合所造成,這類型的自殺,根源於個人沒有與社會融合為一體,個體在群體中無法
被整合,而這種將個人限制在自己的小天地中的力量愈大,愈被團體孤立、疏離,
其在社會中的自殺率就愈高,屬於社會適應困難者。
(二) 利他型自殺 (altruistic suicide):由於社會高度的凝聚、教條式地接受社會目標,社會
過度的整合,自殺者出於高尚的信念,感到有自殺義務而產生的自殺現象,也就是
為過度認同與共鳴導致個人之犧牲。如:為宗教信仰或政治忠誠而自殺,故此類型
乃為過度認同與共鳴,導致個人之犧牲。
(三) 迷亂型自殺 (anemic suicide):是社會失序、規範崩潰的狀態下引發個人失去自我控制
。如:社會劇列變遷、經濟蕭條、傳統規範無法發揮功能、或離婚等,使個體無法
以理性的方式處理危機,亦對欲求的控制力失靈,而個體易因感受虛無,無所適從
,而選擇了自殺的方式來解決問題。
(四) 宿命型自殺 (fatalism suicide):自殺發生為當有太多的規律及控制,限制了個體的自
由,使個體感到沒有存活的未來,故強烈的社會規範,將促使個人自我抑制過甚,
如:奴隸。
肆、自殺的成因及可能因素:
自殺行為的發生並非受單一因素所誘發,其背後的原因常是多面向且多層的,故
要了解青少年為何選擇自殺實屬不易,以下僅就各種層面討論如下:
一.生理因素
(一) 精神性疾病因素:其中尤以憂鬱症患者為主,其次是歇斯底里、精神分裂、躁
鬱症、邊緣性人格、智障者、行動衝動控制障礙者,據統計自殺成功的案例中
,憂鬱性患者佔五十﹪。
(二) 因身體健康因素:因身體病痛因素(罹患慢性病:例如幼年型糖尿病、血友病、
氣喘、洗腎患者)無法康復,必須終身接受治療,又無有效資源可協助,促成青
少年「絕望」的念頭,故選擇自殺做為「解脫」與「減輕家人負擔」的途徑。
(三) 內分泌失調:青少年的生理發育,內分泌腺變化很大,功能不平衡時,表現出
心理未調適或衝動等狀態,尤以性腺、腦垂腺、腎上腺皮質最明顯,但這些乃
為消極性的基礎。
二.心理因素
(一) 自我攻擊的性格因素:指青少年面臨挫折無法排解時,有朝向自己攻擊的趨勢
,該類青少年常自我責備、罪惡感高,故其遭受失敗時,極易產生自傷或自殺
之行為。
(二) 逃避性格因素:指青少年將死亡美化成浪漫情懷,認為死是暫時的、是解決問
題、獲得同情與原諒有效利器,甚而有些青少年擁有「反正有人會救」、「自
殺並不會死」之錯誤想法。
(三) 認為自殺是一種最好的報復:經由傷害自己可以間接去傷害別人,特別是「無
力挽回」的情境,如感情事件,當兩人的關係面臨解離時,感覺上弱者的一方
經常會以此方式來「喚回」或「報復」對方,其內在動力是「他將會一輩子為
我內疚,無法忘卻」。
(四) 重大的壓力事件:突然降臨的重大生活事件外,一般壓力事件也可能成為生命
中不可承受之重,所謂最後一根稻草壓死駱駝,而青少年的壓力來源如對自己
的要求過高;過分追求課業上或外在的成功,而忽略內在價值的培育及提升;
親友的突然逝世或病重等因素。
三.家庭因素
(一) 無法接受家庭離異,無法面對家變後的事實,以自殘來因應。
(二) 家庭結構改變,雙生涯家庭,父母與子女相處時間減少,家庭已不像以往具保
護的功能。
(三) 不良家庭關係,家庭問題多,時常導致青少年內心的痛苦煎熬,因無法以自己
的力量解決家庭問題,而覺得自己無用,故轉而以自傷及自殺來解脫。
(四) 親子溝通的不良:父母疏於管教,未發覺青少年的異常現象;父母過於嚴厲,
致使青少年無法對其傾訴,甚至有父母根本無法知道子女在外的行為或交友,
當然更無從掌握其情緒的起伏與變化,使得往往失去挽救的機會。
四.社會因素
(一) 從發展的角度來看,青少年在這時自我意識增加,趨向成熟的個體,而來自家
庭、學校及其他的支援系統減弱,因此不單是自殺率升高,心理疾病的人數也
激增。
(二) 競爭過於激烈、升學壓力大、學習缺乏興趣、挫折忍受力低和父母期望高互動
下的「引爆」,這在國內升學主義為主流的情形下,頗為常見。
(三) 因兩性感情問題、遭受同學排擠、人際關係不良後的自傷行為。
(四) 對大環境的莫名恐懼,又缺乏支持系統的支援,便以自殺來逃避。
(五) 本身濫用藥物或酗酒:因交友不慎或逃避現實染上吸毒或酗酒之惡習,故常與現
實世界脫節,甚至以為只有一死才是解脫之道。
(六) 缺乏未來感及方向感:若其缺乏自我認同,亦因對未來方向不知何去何從,並有
以後不可能勝於現在之感,所以選擇現在結束自己的生命。
(七) 低度自尊:對他人做過度的表同,致使自身時常得帶起假面具生活在別人的價值
或陰影下,會常有非理性想法,亦覺得被人欺負或輕視。
(八) 無法獲得社會的認同:在無法找到疏解途徑時,以死來面對,如同性戀者,因無
法獲得認同而自殺。
(九) 社會自殺案例或效應使然:如模仿社會名人、偶像明星的自殺。
(十) 不良報章媒體、網路站台對自殺的大肆宣染及教導如何自殺:如近來喧騰一時的
<完全自殺手冊>即造成不少不幸的自殺案例。
伍、自殺徵兆
一、自殺徵兆的重要性
雖然國內輔導機構能做到對主動求救的高自殺傾向者之輔導,但也僅能採被動的
接納及撫慰方式,並無法深入做自殺之防治。一旦心理負荷過重且已無路可出,無法
自解,則臨時的輔導與治療都只能治標,無法治本,自殺的衝動一來,恐怕多時的輔
導都無法奏效。更何況,輔導機構的協助範圍有限,自殺者也不一定會事先與自殺防
治機構聯繫。
我們常可以在報章雜誌上看到,若有某學生自殺了,其導師表示自殺者生前成績
優異,活潑開朗,能主動與教師親近,並無異常現象。事實上,多數自殺者的家屬朋友
均無法察覺自殺者的自殺徵兆,自殺徵兆之重要由此可見。因此,國人實有必要提昇自
身對自殺徵兆的敏感度,利用教師或同儕之間對自殺徵兆的察覺,實施自殺防治教育,
提早預防勝於事後的治療及輔導。
二、自殺的徵兆
「自殺徵兆」係指某些可能與自殺行為聯想在一起的特性、症狀、訊號或信息,足以
用來辨認自殺危險的警訊或指標。即來衡鑑自我傷害行為的一些指標或個體可能將發生
自殺行為前的徵兆或線索。
青少年的自殺,或多或少均會在平時的言談、行為,或生活環境中顯現出警示訊息
,因此,預防青少年自殺行為的不二法門,應是及早蒐集相關資訊,並有效地介入輔導。
提出自殺徵兆的學者非常多,其囊括內容各有異同,一般說來,自殺徵兆可包括下
列幾項:
(一) 行為或事件改變
1、情緒變動或不穩定。
2、極樂觀的人際關係轉變為消極退縮。
3、冷漠或缺乏活動,如:放棄原有重要的良好習慣。
4、睡眠與飲食習慣的改變,如:缺乏食慾或暴飲暴食,失眠或昏睡。
5、希望的東西提早取得。
6、一心一意佔有的事物放棄不要了。
7、撂下狠話,非達目的不可。
8、行為突然改變如沉默寡言的孩子突然聒噪不安,親切活潑的學生變的悶悶不樂。
9、喜歡作些高危險性的活動。
10、在談話或是書寫資料中出現死亡或毀滅的字眼。
11、經常夢魘。
12、最近的失落-經歷家人死亡、離婚、分離、破碎的關係,或是失掉工作、金
錢、地位、自尊。
13、失去宗教信仰。
14、動搖、慌張不安。
15、侵犯、魯莽。
16、學校成績一落千丈。
17、逃學情形嚴重。
18、教室搗亂行為增加。
19、可能在學校或放學後與「狐群狗黨」嗑藥或酗酒。
(二) 語言訊息
大部分感覺自我挫敗的青少年多少都會在語言上暗示其生命的無常與難於
掌握,或沒有繼續生存的價值。如果青少年常提到下列的話語:
1、真不曉得如何活下去!
2、真想掛掉算了!
3、我的問題只有一種方式可以解決。
4、我在此已經為時不長了。
5、活著真累。
6、這樣對待我你會後悔的。
7、我的問題很快會過去的。
8、沒有人關心我的死活。
以上這些話都是一種暗示,甚至是表明了自殺的意圖。自殺青少年常談論
死亡、死後的世界,並相信已經死亡的朋友的一些觀念。有時也會開自殺的玩
笑,很多玩笑所帶來的訊息可以認定是一種明確的自殺警訊。為了想獲得別人
的幫助或想知道別人的可能反應,青少年可能直接威脅要自殺。語言上的訊息
要慎重處理,不能只認為是人生的必經「階段」,青少年自己會安然度過。對
於青少年的語言警訊或直接的自殺威脅未能適當地處理可以認為是在確認青少
年的無價值感、被遺棄感、或沒人愛的感覺。上述感覺只是徒增青少年的自殺
危機。
(三) 情緒感受
1、無望感-覺得「無法更好」、「任何人都無能為力」、「我總是如此感受」。
2、害怕失去控制、發狂、傷害自己或他人。
3、無助感、無價值感-覺得「沒人關心我」、「除了我,每個人都很幸福」。
4、無法抵抗的罪惡感、羞恥、自我怨恨。
5、充滿悲傷。
6、持續性焦慮或憤怒。
(四) 其他症候群
如社會不景氣、孤獨、長期消化不良症、牢騷滿腹等等。
(五) 認知上的先入為主觀念
自殺青少年有習慣性的無彈性與不符實際的思考方式。他們先入為主的觀念可能
是一種警訊,若青少年想要逃避情境、嚮往加入死去的朋友或親人、被懲罰、想
復仇、想傷害他人、或控制生死、或解決認為不可能解決或無法忍受的問題等都
可能陷入所謂的自殘行為的危機。對於未來沒有希望加上惡劣的自我想像也是一
種自殺警訊。成人及其他青少年必須注意身邊青少年的一些想法,大部分青少年
都會在適當時機表達他們的想法,若能了解他們的心理狀態、解決問題的方式和
未能解決的問題是防範自殺的第一步。
(六) 其他徵兆
1、曾經企圖自殺過。曾經企圖自殺過的人,有很高的可能性,會再度企圖自殺。
2、有明確的自殺計劃。青少年如果告訴別人,他想何時,在何處,如何自殺,可
以說他自殺的危險程度極高,必須給予緊急的協助。可以要他對自己承諾不自
殺,使他無法接近自殺用的武器或道具,指定家人或朋友隨時看顧,以便保護
他的安全。
3、家庭當中曾有人自殺過。自殺是一種模仿的行為,如果家庭無意識地默許自殺
行為,我們對於青少年便要提高警覺。
4、對於改善痛苦的生活或處境,無能為力的青少年他們會覺得十分無助,絕望。
這種感覺愈強烈,愈值得注意。
5、突然把個人有價值、有紀念性的物品贈送他人。有時青少年會同時表示:「我
已經不需要這些東西了」,「我要去一個遙遠的地方不再回來」,或者請託別
人照顧他的家人或寵物等。這些都是值得警惕的自殺行為的信號。
當青少年有上述多種行為症狀時,顯示該青少年企圖自殺危險程度相當高
,值得及時的協助與輔導。
陸、自殺的類型:
針對青少年自殺類型不同的呈現,茲分類舉例如下:
(一)內向型自殺
此類型的青少年在學校和家庭表現很順從,不會反抗,多半沉默忍耐,外
表看不出來有什麼問題,其實內心相當孤獨,疏離感強,面對苦惱的矛盾無從
處理,一旦被叱責,或者是遭友人欺辱或背叛、成績低落就很容易選擇自殺。
(二) 資優型自殺
此類型學子成績優異,在校居於領導地位,大家對他有很高的期望,經常
被師長或同學所稱讚,不過由於高職生因為升學上的挫折,無法維持在掌聲中
,因此容易伴隨危機,也由於居於領導地位,好勝心強,他們更是不輕易把自
己的苦惱告訴他人,危機感漸強,因此只要考試成績不好或身體狀況不佳,就
會誇大悲觀,選擇死亡。
(三) 行動型自殺
此類型學生行動敏捷、積極發言、容易受到同儕的注意。不過也由於感情
起伏大,容易選擇自殺。就因為個性狂放,容易激動,一旦發作,無法壓抑,
尤其無法把內心的氣憤向外發洩,容易產生自殺行為。譬如父母或教師的指責
、友人的冷暖、物質慾望不能滿足時,就會在衝動下自殺。
(四) 精神障礙型自殺
有精神障礙的青少年也是自殺的危險群,如:精神分裂症、鬱悶症、焦慮
性症等容易伴隨幻覺狀態或妄想,而引起強烈的焦慮與恐懼感,被迫選擇自殺
,高職生此類自殺將明顯增加。
(五) 肢體型自殺
青春期以後青少年對於自己身體上的障礙非常敏感,芝麻小事也會把它當
做天下大事,舉凡疾病、容貌、身材等都很容易引起他們的自卑,而性的問題
也成為他們苦惱的來源,一旦想不開就會選擇一死了之。
(六) 問題行為型自殺
如:犯罪行為、藥物濫用、拒絕上學、校內暴力、家庭暴力等問題行為發
生後的自殺,近年來拒絕上學學生的自殺有增加傾向,值得社會大眾注意。
柒、相關法律與倫理問題
處理自殺的問題,對於諮商員來講是面對了諮商技術與倫理的雙重挑戰。由於
自殺問題攸關生死,將可能引發死者家屬、親友的不滿情緒,以及保險公司的嚴重
關切。事實上自殺致死的案主家人親友們,除了一般的反應如哀傷、震驚、否認、
憤怒、憂鬱,還會感到羞恥(覺得家人自殺而死,代表這個家庭是不好的)、想要
責怪別人(對任何可能有關的人憤怒)、想為自殺事件找出原因等反應,因此有可
能指責並質疑諮商員先前的處理有無失當之處。且不單單是諮商員,若自殺者乃因
諮商員之外如校長、老師等人之刺激而自殺,同樣也會受到當事人家屬的質疑而可
能吃上官司。因此處理可能自殺之個案時不得不謹慎。以下就在諮商過程中諮商員
應注意到的倫理問題及如何協助及面對可能自殺之個案做陳述。
一、自殺案主引發的倫理問題
中國輔導協會會員專業倫理守則第四款當事人的基本權益中第一項規定「當
事人的基本權益應予尊重、維護和保障。」美國諮商協會倫理守則亦有相關之規
定。所謂「基本權益」乃由諮商員的人生觀、價值系統、專業知識、法律規章與
社會價值觀發展而來,目的在幫助案主不僅能活著,而且要能活的更好。
案主的權利與福祉有下列五項:(一)自主權: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決定權;
(二)受益權:為當事人福祉著想;(三)免受傷害權:避免當事人受損害;(四
)獲得公平對待權:對當事人一視同仁;(五)要求忠誠權:諮商員對案主要
信守承諾。上述諮商目標雖為諮商界同仁與社會大眾認可,成為諮商員工作的引
導與規範,然而遇上有自殺意圖的案主時,倫理守則這般原則性的說明,就不足
以作為諮商員行事的準則了。
一般而言,自殺案主在造成的諮商倫理兩難問題包括:案主是否有權利決定
自己的死?絕症病患是否有權決定安樂死?當案主想要自盡時,諮商員是否還得
繼續尊重案主自主自覺的權利?對於一個有自殺企圖的案主,諮商員應該主動保
護到什麼程度?諮商員能不能透露案主想要自殺的企圖給他人?如果諮商員判斷
錯誤而未能預防案主自殺的行動,當案主自殺身亡時,諮商員應該負什麼責任?
當諮商員判斷,案主自殺的聲明是為了操縱諮商員,並且已造成諮商員的困擾時
,諮商員可不可以拒絕繼續會談?如果拒絕繼續會談而致案主採取自殺行動,諮
商員是否有失職之嫌?Strup亦指出諮商自殺個案的倫理問題包括諮商員對自殺處
理的方法不精熟、對自殺危機的評估不足、諮商員因厭煩而想要結束諮商、諮商
員對案主有負面的情感反轉移、未通知家人(包括成年或未成年)。以上種種問
題,很難以統一的規定來解決所有的問題情境。以下先根據案主的基本權利,但
討自殺危機案主諮商時應考慮的原則,再由諮商處理的程序、評估、診斷與治療
說明不同狀況中應注意的重點。
二、諮商員處理自殺個案時的倫理責任
(一) 自主權
面對自殺案主的第一個倫理問題就是案主有沒有權利決定自己的死亡。
如果選擇死亡不是案主的權利,那麼諮商員必然要阻止及預防案主自殺行動
。如果尋死是案主的基本權利,那麼諮商員面對企圖自殺的案主時,就要考
慮尊重案主的決定。人有尋死的權利嗎?各學者、各角度看法不盡皆然。從
孝道的觀點來看,生命是父母所賜,不可損傷。然而從法律的觀點來看,生
命為個人所有,放棄生命並未傷及他人,是個人可以自主的範圍。
在強調尊重案主的自主權的同時,諮商員應該判斷案主當時是否有足夠
的能力作出自主的決定。比如案主年紀過小,不夠成熟以決定生死,且要受
到法定監護人(如父母等)的照顧。又如案主正處於危機、重病或異常的情
況,情感混亂不安,沒有足夠的理由作出自主的決定,反倒需要接受治療與
保護。比如因債務纏身導致社會孤立而變得沮喪,想以自殺來逃避這種情緒
痛苦的案主。諮商員認為持這種觀點的案主,想自殺的感覺通常是短暫的。
若能保護案主度過危急時刻,不在情感用事的情況下採取自殺行動,他們通
常會再萌發求生的意念。
Bond認為案主的自主能力應該受到檢視與評估,而不能一味地順著案主
的意思,根據以下的評估原則,諮商員可以判斷案主的自主能力是在堪餘的
情況中,需要諮商員進一步的協助,尋找其他的解決之道:
1、有證據顯示,案主缺乏能力自己去作決定。比如案主內心衝突過大而失
去其獨立自主的能力時。
2、自殺的可能性極高。
3、諮商員可以做些事,使自殺的行動有合理的改變,或諮商員可以找到影
響案主決定自殺與否的人。
為了使諮商員的判斷更加正確可靠,Snipe建議要考慮以下幾點:
1、多數人對該狀況判斷的一致或相近的程度。
2、爭取(延長)時間,幫助案主了解他的決定對人對己的影響。
3、給予足夠的時間使那些不可預期的正向改變有機會發生。
(二) 受益權
諮商就是要為案主的好處著想。到底自殺是對案主好,還是不好呢?
Snipe認為諮商員若想幫助案主,就必須協助案主從自殺的後果來衡量,這
樣作是不是比較有價值的選擇。企圖自殺者可能在面對自己的無助與憤怒
時,無法覺察到家人的觀點與需要。可能由諮商員與案主家人的眼光中,
案主的生命很值得活下去。所以考慮到案主的好處時,不要單單由案主個
人當時較僵化狹窄的觀點出發,而要強調案主在家人心中的價值。
(三) 要求忠誠權
諮商關係以「信任」基礎,「保密」就是建立互信關係的要項。然而
保密並不是絕對的。傳統的保密原則在生命受威脅的當口要作改變,學者
皆認為這是處理自殺問題的基本原則,並且建議在自殺防治的課程中要教
導學員了解保密原則的限制。諮商員不僅自己要知道本守則的限制,同時
也要讓案主在諮商初期就了解諮商專業的立場。
自殺危機情境就是不必保密特殊狀況,其原則是以案主的生命為最優
先考慮,也就是保護案主的生命比保守諮商秘密要來得重要。當諮商員發
現案主有自殺的危機時,應通知案主的家人以為預警,共同預防案主自傷
的行為,並與督導或同僚共同討論作出合適的治療處理。
當案主自殺時的手段可能對其他人造成危險時,諮商員除了要預防案
主自殺行為外,也應負有社會責任,向可能發生危險的人們提出預警。
(四) 免受傷害權
採取適當的措施以避免當事人身心受傷害,是諮商員的責任,然「傷
害」難以界定,只能由諮商的結果與行為來判斷。因諮商員的失職而使案
主身心受傷害的情況,最大的問題就是諮商員的疏忽或怠職,疏於預防而
致案主受傷害,或不當地洩密,導致案主自殺,Sadoff認為疏忽是「放棄
應盡的義(職)務,而直接導致傷害的發生。」如果諮商員雖有疏忽,卻
未造成傷害則不構成不當治療,而案主的傷害必須來自於諮商員疏忽某一
特定的照顧行為的標準,且該項標準是受到專業同行認可與同意。
要判斷諮商員是否有失職,必先了解自殺案主的諮商工作有無共通的
照顧標準可依循。Bednar等人認為處理自殺問題時一般程序如下:
1、診斷。評估自殺危險,以專業中常用的技術,認出那些自殺危險較高的
案主。
2、預防。以專業中常用的技術,預防有自殺危險的人發生自殺行為。
3、治療。以專業常用的技術,幫助案主可以克服自殺的傾向。
以下將分別說明諮商員在診斷、預防與治療自殺危機三部分工作中的倫理
原則。
三、自殺危機的診斷與評估標準
在評估與診斷自殺危機方面,第一個可能發生的問題就是諮商員未敏感
於案主所透露的自殺訊息,Strup認為最大的問題是在接案的初期未能評估出
案主的自殺危機程度。如果這是出於諮商員訓練的不足,則屬專業能力的問
題。因專業能力不足而強行接案是不合倫理的作法,中國輔導學會會員倫理
守則指出:「會員應了解自己的專業知能之限制,避免接受超過專業能力之
個案,必要時,應予婉拒或予以轉介」。在國內尚未明定自殺案主諮商的規
則時,若因專業能力不足,而造成未能及時預防案主自殺的悲劇時,很可能
引起法律責任的爭議。
若案主突然自殺是不可預知的意外,那麼諮商員並沒有責任。然而如果
諮商員的處理中,若忽視自殺傾向的徵候,則諮商員算是失職。
Bendar等人指出自殺危險評估時,必然遇到的難題就是預測的不準度,
這可能導致案主權益受損,分別有以下三種情形:
(一)由於自殺危險的診斷,無法作到百分之百的正確,事實上評估自殺危險
,能有80%的正確率是十分樂觀的估計,按照這個看法,每一百個被診
斷為有自殺傾向的人中,就有二十人是誤診的。案主將因誤診而受到自
由的限制(如強制住院),負擔不必要的醫療看護費用,以及名譽上的
損失與傷害(如通知重要家人)。
(二)賴以為診斷的自殺危機因子可能瞬間改變,使診斷錯誤。原本輕度的自
殺危險,可能因為新的壓力事件(如失去愛人或工作)立即轉為程度嚴
重的危機。這些臨時而不期發生的事件,非我們可以完全掌握的。
(三)一般化的自殺知識無法預測個人特殊狀況。目前我們是在過去發生的自
殺事件中學,發現那些可能導致自殺的線索(如家族自殺史、重大失落
等),並據以預測自殺危機。這種作法顯然是試圖將團體資料轉用在個
人的身上。然而每一個人的情況都不相同,我們很難說明同樣有家庭自
殺史的人中,有的人會有自殺的企圖,有些人則沒有。
鑒於評估自殺失誤的可能,為避免因之而起的責任糾紛,Poland提議將
自殺防治的步驟與策略明定於學校輔導人員的工作內容中,以促使所有的諮
商員重視防治工作,並且讓諮商員有確切的方法可循。在發生案主受傷害或
諮商員被控訴的情況時,若諮商員已照自殺防治工作的步驟執行諮商服務,
可以在法庭中辯明自己已盡了應盡的責任。
四、預防案主自殺的倫理原則
Pope & Vasquez列舉諮商員協助有自殺企圖的案主時,應注意的事項:
(一)在第一次接案時就對所有的案主作自殺危機的評估,並且在治療過程中持
續注意這種可能性。
(二)與案主一同安排一個不易取得自殺途徑的環境。
(三)與案主一同創造一個有主動關懷支持的環境。
(四)不要否認或小看案主的問題,以及他想死的想法,也同時看出案主的優點
長處,以及要繼續活下去的理由。
(五)盡一切努力溝通並證明現實的希望。
(六)考慮建立諮商員與案主的工作契約。有些案主會願意接受這類的作法,諮
商員與案主訂立契約,案主同意要抑制自殺,或者至少在下次會談前不採
取自殺行動。這類的契約可以使案主多一個要活下去的理由。
(七)表明案主心中一切與自殺有關的幻想。幫助案主重新評估與自殺相關的非
現實信念,看看哪些可能實現哪些不可能實現,可能可以讓案主更願意活
下去。
(八)確定對自殺危機的溝通是很清楚的,並且評估任何處境可能的影響。模糊
不清的談話不但沒有幫助,同時還可能造成傷害。
(九)考慮讓案主住院時,正反兩面的好壞處都要思慮周密。
(十)諮商員要敏感自己對案主有無負面情感反轉移,或其他向著案主的負面行
為反應。
(十一)表達你的關懷是最重要的。
在諮商關係中,自殺的責任問題來自:(一)不當的診斷;(二)完全沒
有預測自殺危機;(三)如果諮商員已經採取合理的步驟評量當事人的自殺危
機,也預知自殺危機,卻沒有採取預防自殺的監督措施(將之置於一個高危險
的情境下,如讓其獨處),則諮商員就是疏忽職守責任。如果上述三項都有做
到,那麼諮商員可以說已盡了責任。
五、治療自殺個案時的倫理問題考量
Pope & Vasquez指出諮商員若太過頻繁地接受自殺個案,將感到十分疲累
,難免心裡會想:「就讓他去吧!」諮商員要警覺自己這種想法,可能會因為
疲累而將當事人轉介到醫院,在不適當的時機下過早結案,這對案主非常不利
。許多研究對諮商員這類不自覺的行為有詳細的描述。諮商員有時在挫折中會
期望能結束這種關係。Bongar指出一旦諮商關係建立之後,諮商員就應該持續
提供諮商直到合適結束的時機,在這過程中,諮商員在處理自殺企圖的當事人
時可能犯的兩個錯誤是:
(一)當諮商員錯誤地判斷,以為結束諮商的時機已到,他的判斷可能被視為疏
忽而屬處置不當。
(二)若諮商員知道當事人仍須繼續接受諮商,然而卻因諮商員個人的需要而想
要結案或轉介,那麼他可能被視為遺棄。
要避免上述倫理上的疏失責任,最好的方法就是在診斷、預防與治療時,
與督導、老練的諮商員及有相關經驗的專家討論。如此諮詢的目的是在:
(一)心理上支持諮商員。
(二)澄清必須考慮的問題。
(三)提供補充額外的資訊。
專業上的支援對諮商員的治療決定有很大的幫助,Pope與Vasquez認為處理
自殺危機當事人,諮商員需要親密而有效能的夥伴相助,這類的危機處理小組
可以提供有效的真誠的工作關係,每當有自殺危機發生時,可以成為經常諮詢
的對象,並預備引介至合適的醫院。Barrett認為轉借到更專業單位去、尋找督
導或協同工作的夥伴、了解專業上的倫理、保留與自殺者互動的紀錄等四項工
作,有助於諮商員對自殺當事人的合理治療。
在台灣每年都有一千五百人左右自殺身亡。根據研究,自殺身亡者約有50
-70%的人會表露出自殺意念,75%的人生前會求助他人或專家。幾乎每起自殺
事件,當事人的家人都會強烈地涉入,諮商員得先要有心理準備,才能面對自
殺當事人的諮商技術與倫理的雙重挑戰。
為了當事人真實益處,諮商員要評估當事人的自主能力,也要從當事人與
其家人的角度衡量自殺的結果。保護當事人的生命永遠優先於諮商員對當事人
忠誠保密的原則。諮商員必須建立明確的診斷標準以及治療步驟,與同事或督
導多方討論,並詳加紀錄,如此才能避免發生處置失當的問題。
面對自殺危機的當事人,諮商員的工作十分沉重。情緒的壓力與負荷,可
能影響到諮商員的專業判斷。在診斷與處置的過程中多向老練的諮商員討教,
是避免諮商倫理疏失的最佳方法。
捌、青少年自殺的統計資料與數字:
(一) 青少年自殺的盛行率:
美國近40年來青少年(15-19)自殺的比例增加4倍,從每十萬人2.7人到每十萬
人11.3人,雖然10-14歲自殺的比例仍低(每10萬人0.7人),但也有倍數的增加,自
殺目前為美國青少年死亡之第三天原因,自殺企圖與自殺死亡的比例為9:1,自
殺企圖中,女比男為3:1,自殺死亡中,男比女為4:1。在台灣,依衛生署86年
統計,青少年(15-24)歲自殺的比例,每十萬人有4.23人,也是整體青少年死亡原
因的第三位,另外統計也發現隨著年齡的增加,自殺的比例越來越高,但佔十大
死因的順位卻往上增加(壯年-4位,中年-8位,老年-14位),目前則認為有許
多未報案或誤判的自殺個案,據估計約有10倍以上的黑數。自殺企圖與自殺成功
的案例自青春期以後明顯增加,特別在20歲左右達到高峰。在美國,青少年與成
人一樣,自殺企圖以女性最多(9:l),方式以服藥與割腕最多;但自殺死亡的比
例則男性多(3:1),方式多以開槍或上吊等激烈方式;在台灣,性別比例與美國一
樣,方式男性多以跳樓,上吊比較多,女性則以服藥及割腕較多。但並非全世界
都一樣,與社會文化的因素有絕對的相關。一般說來,精神疾病,社會的因素與
自殺比例的升高有直接的關係,如憂鬱症,反社會性人格,藥物濫用,社會暴力
事件,武器的氾濫都與自殺率的升高有關。
(二) 青少年自殺的統計數字:
台灣地區歷年兒童、青少年與全體自殺及自傷死亡率按年齡別分 年代 10-14歲 15-19歲 20-24歲 全體 死亡百分比 死因排名 民國70年 0.84 7.35 14.33 11.34 2.36 11 民國71年 0.37 7.98 15.19 12.30 2.60 10 民國72年 0.43 6.87 12.75 12.00 2.48 10 民國73年 0.54 6.22 12.06 10.87 2.31 11 民國74年 0.72 5.80 14.51 11.92 2.50 9 民國75年 0.66 6.98 12.95 11.68 2.41 10 民國76年 0.32 4.60 10.34 9.46 1.94 11 民國77年 0.47 3.56 9.66 9.05 1.77 12 民國78年 0.41 4.21 7.27 7.86 1.42 13 民國79年 0.20 3.61 7.03 6.72 1.31 13 民國80年 0.40 2.76 8.92 7.16 1.40 12 民國81年 0.65 2.65 6.01 6.69 1.27 13 民國82年 0.20 2.29 5.70 6.24 1.19 13 民國83年 0.25 2.74 6.17 6.88 1.29 13 民國84年 0.63 2.21 5.87 7.61 1.37 11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民國85年統計 |
玖、青少年自殺的輔導措施
自殺事件是一種不可逆的過程,對個人、家庭、社會均會造成重大的不良影響。不
管自殺是否成功對當事人及家人身心均將烙下難以磨滅的傷痕,足以可見自殺的重要性
。以下即針對自我傷害防治的三種模式最詳細的介紹:分別是預防對策、危機處理、事
後處置。
傳統上對於自殺的處理與預防的意義與分辨,有時是非常模糊的,嚴重的自殺意念
的處理就是自殺預防。因此,自殺的預防與處理的意義非常接近,一般而言,自殺的預
防著重於引起自殺的各種因素的防止,而處理則是自殺未遂之後的各種措施,事後處置
偏重自殺之後其家庭成員朋友及社區的處理與諮商。
一.預防對策:
初段預防的目的在於預防自殺傾向的產生,進而提昇生理與心理方面的健康,以下
就以青少年最常接觸的人員與環境,提供一些預防策略:
(一) 學校、教師方面:
1、建立完善的自殺防治網絡:
平時應與自殺預防中心、精神保健專家、附近醫院保持聯絡。
2、供教師在職進修機會:
為了培養關於自殺預防的正確知識,老師一定要定期地與精神保健專家會談。在職
訓練應該包括以下幾點目標:提供學校人員有關自殺徵候的知識;排除有關的自殺
錯誤知覺;提供有關青少年自殺的發生率及原因之正確資訊;澄清學校制度的措施
;提供學校人員知識使其具有辨識拯救生命之能力;澄清其在自殺介入層面的角色
;澄清與機密有關之問題已強調學校人員不可以對自殺行為保守秘密;確認社會資
源等八大項。
3、推廣生死教育:
加強生死教育,在教育過程中加強生命尊嚴的教育,使學生對「死亡」的嚴肅有充
分的了解。
4、 把握學生的現狀:
了解學生日常生活的言行態度,避免負面心理因素的存在;學生因精神疾病就醫時
,老師要配合醫師的診斷與要求做應有的措施。
5、檢討周遭的環境:
包括家庭狀況與家人互動的情形,學校生活中的師生關係與交友狀況、學習狀況等
;社區生活環境,如:防止自殺對策的支持系統,可以利用社會資源、大眾傳播關
係,如:報刊、雜誌、電視、圖書等資訊,社會影響的分析檢討。
6、自殺危險度的刺激:
自殺危險度的刺激有兩個途徑,一為自殺徵候的多寡與嚴重性,可以做為判斷時的
參考;二為自殺危險度的評估,即依據自殺危險度評量表或心理測驗,如:墨汁測
驗、MMP1等,去判斷其危險度的高低;三.為其他方法,如:作文、繪畫、晤談、
讀書治療等。
7、研發生死教育教材:
諸如各種手冊、參考書籍,以及視聽教材等,例如此次921震災應錄製成實錄,做
為教材。死亡及自殺教育應被列於健康教育課程來施教,並和學生討論,一方面青
少年可藉此增加對死亡和自殺的了解及學習如何幫助有自殺企圖者,另外也可藉此
偵查青少年是否處於危機狀態,可及早發現,加以輔導處理。
而自殺危險性高的青少年本人非常痛苦,當他把痛苦告訴別人時,幾乎都會告訴同
年齡的朋友。對於學生的教育分為下列五部分:
1、青少年自殺的實情:
基於科學事實,說明青少年自殺的問題,顯示出這是十分嚴重的社會問題。
絕對不會拿出一些道德的判斷或倫理來討論,只是從統計的事實,來強調自殺是
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因為事實己經說明了問題的嚴重性。
2、自殺的警訊:
學校應告訴同學們自殺前的警訊,並教育學生若有發現周遭同學有類似不尋
常的情形,應盡快報告老師。
3、壓力或藥物濫用與自殺的危險:
對於違法亂用藥物使得青少年失去性命的現狀與自殺的關連,並不給予任何
道德批判,取而代之的是傳達科學及統計的事實。
4、察覺到自殺的危險,應如何伸出救援之手:
如果察覺到朋友有自殺的危險,應該如何應付呢?第一、不要批評,要傾聽朋友的
自殺願望,努力了解他那絕望的情緒。第二、要貫徹誠實的態度,絕對不要守住
祕密,要找值得信賴的人(如:老師),說明他想要自殺的危險,尋找援助。第
三、即使朋友很難得到大人的幫助,也要尊重他這種心情,絕對不可放任不管,
強調尋求適當援助的必要性。
5、該地區有哪些相關機構:
將自殺預防中心、精神保健中心、附近醫院的急救門診、熱線電話、自助團
體等機構,作出一覽表,並發給同學,使同學有心理上的困擾或周遭同學有自殺
行動時可以和他們連絡及諮詢。為了培養關於自殺預防的正確知識,老師一定要
定期地與精神保健專家會談。老師擁有關於精神保健的正確知識是十分重要的,
而精神保健專家與老師之間建立良好的信賴關係也很重要。日後察覺學生有自殺
危險時,立刻就能與專家商量,所以兩者必須建立良好關係。而與專家會談的主
題包括應青少年自殺情形、現代社會中青少年面對的壓力、自殺的訊息、對於自
殺危險性較高的學生援助的方法、地區的機關機構、關於自殺預防的學校方針等
等。在課堂上,老師可要求同學以少數人分成團體,針對精神疾病、死亡、自殺
....等與老師本身交換意見。
不論是誰對於死亡都有一種無意識的壓抑,假使無法充分意識到此點的話,
即使學生發出自殺訊息,老師會加以否認、輕視或者是壓抑自己的道德想法。所
以老師本身對於死亡,一定要明確掌握自己的意見。
教師肩負教學成敗的重責,除了充實基本的傳授生命教育知能外,更必須對
教育工作有正確的觀念與體認,慎密規劃設計生命教育的課程並落實施教,方有
可能讓學生體悟生命無常,經常保持感恩的心。
(一) 家庭方面:
家庭裡的氣氛應該歡樂、和諧,讓孩子感受到家永遠是可以得到庇護、安慰
、支持與享受親情的地方。父母親應該培養並鼓勵[ 子之間坦白而誠懇的雙向溝通
,父母親必須以尊重的態度來對待初長成的孩子,把孩子當成一個獨立的個體,
而非父母的附屬品。其中,耐心及有興趣的傾聽,是雙向溝通的先決條件。
而在親子衝突中,雙方各有各的意見,也無法接受對方的意見,不良的溝通
模式,也是造成青少年對家庭產生排斥的原因。以下是一些常見的例子,可供家
長引以為戒作為參考:
1、命令:「不要整天窩在家裡嘛!出去找點事情做」「因為我要你去做!」「
因為這是我的命令!」這些講法所傳遞給兒童或青少年的訊息是:家長其實
並不在乎他的感受。講出這些話只會使得孩子想和家長頂嘴來扯平或故意做
出叛逆的回應。父母親的這些話也可能對孩子的人格發展造成負面影響,讓
孩子變得害羞和退縮。
2、開處方:「你的問題在於你很懶,根本不盡力去做」「要是你肯....就沒問題
啦!」「你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做些什麼,應該像這樣做才對」這些講法等於在
暗示對孩子的能力、智力或判斷力只有一點點、甚至根本沒有半點信心。讓
孩子覺的無助與憤怒,幾乎不想再接受新的挑戰。
3、訓話:「要是你早聽我的,也不會搞成這樣一團糟」「你沒看清楚的一點是
.....」「你太小了,你不會懂的」「如果我是你.....」這些講法只是打開爭執
的大門罷了。它關閉了溝通管道,使孩子陷入生氣、自我防衛的情緒中。
4、說教:「你真該覺得慚愧」「只有這樣做才是對的」這些講法容易讓孩子產
生罪惡感,否定自我價值。
5、退縮和逃避:「我不相談這件事」「我們以後再談」「等一下」這些講法只
是加深了孩子的焦慮。孩子的焦慮通常來自猶豫不決;如果不做出決定、或
者讓事情懸而不決,孩子的焦慮就始終無法消除。這些話也反映出大人不尊
重孩子的感受。
6、質疑和挑錯:「那是誰的錯?」「你幹了什麼好事?」「是誰幹的好事?」這些
講法忽略了孩子的感受;注意的焦點在於發生了什麼事情、事實究竟如何。
也反映出說話者對孩子本身、對他們的行為和他們的判斷力缺乏信任。
7、給予社會標準:「要是你不上大學,鄰居會怎麼想呢?我希望你去唸台大」
「九十分是不錯啦,可是你為什麼沒有得一百分呢?隔壁陳太太的女兒每次
都是前名呢!」有些父母親非常重視他們的社會地位,他們覺得孩子不合乎
社會的行為標準或未達到社會的成就標準,他們覺得應該完全控制孩子。這
類父母常抱持著一種看法:孩子必須接受父母親的想法、目標和價值觀。這
些孩子往往認為爸媽只在乎別人的看法。他們覺得很孤單,無法和爸媽分享
他們自己的希望、目標和夢想。如果孩子試著獨立,父母就會認定他是忤逆
不孝、不知感恩;而孩子則會認定父母是獨裁者,根本無法親近、難以溝通。
接下來介紹一些供家長參考的方法,幫助他們更了解他們的孩子,並且拉近
親子之間的距離。
第一招:好好聽他們說,為他們分擔。
第二招:鼓勵孩子嚐試各種體能活動。
第三招:協助孩子接受事實(如果某個問題超乎他們的控制範圍,主要讓孩子體
認自己的極限,直到他們有能力改變狀況)。
第四招:教導孩子照顧自己,獲得充分的休息,好好地吃飯。
第五招:鼓勵孩子找時間玩樂。
第六招:鼓勵孩子參與不同的活動。
第七招:建議孩子把他們必須做的事情記下來,並一一進行。
第八招:教導孩子和他人合作以取代衝突。
第九招:好好地哭上一場。
第十招:閱讀一本好書或聽聽音樂。
第十一招:不要教孩子自行服用藥物,以解決壓力。
第十二招:教導孩子如何學習放鬆。
第十三招:鼓勵孩子多交朋友。多和別人接觸是防止人格萎縮的重要措施。
第十四招:鼓勵孩子以坦誠、令人愉快的方式表達出自己的意見、需求和意願。
第十五招:鼓勵孩子學會解決問題的技巧。
第十六招:教導孩子在各種不同情況下確認他們所承受的壓力,使他們以更有組
織、更周詳的方式來解決壓力。
第十七招:教導孩子把壓力一一列出,並試著解除或暫時拋開其中的一、兩項。
第十八招:鼓勵孩子嘗試不同的方法(如:開開玩笑、幫助他人、運動、參與社
交活動)來適應壓力。
二、危機處理:
次段預防的目的在於防止具有自殺意念的青少年進一步實現自殺的行動,意即早期發現與
診斷具有自殺意念的青少年,並即時介入與治療,以預防自殺行動的實現,期使自殺意圖減低
甚至消失,使用方法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
(一) 多注意青少年一些可能產生自殺的訊號:以些狀況,父母師長平時多加觀察,熟稔青少年
自殺的警訊,可以防患於未然,尤其是以下狀況:
1、孩子的睡眠、飲食習慣改變:胃口不好,睡不著覺,或者成天只想睡覺,這表示孩子心情
蕭陳,有事煩心或有意逃避。
2、孩子有異常的行為舉動:開始把心愛的東西送給別人,對一向喜歡的遊戲、節目失去興趣
,一反常態長期沉默。
3、向別人透露有自殺的念頭:會這樣做的孩子,多半在透露一個重要的訊息,所以大人不可
以把孩子的話不當一回事,應立刻關心,慢慢找出癥結,絕不可嘲笑或責罵孩子,把事情弄
僵。一般而言,自殺可分為下列四級危險程度:
* 立即危及生命的緊急狀況 (最高自殺風險):當碰到立即危及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最重
要的事情就挽救生命、維護安全,不僅是維護企圖自殺者的生命安全,也要顧及其他人的安
全。不要試圖以自力量應付反覆無常的狀況,應盡快向外求助。求助對象對象包括119或110
,請警察或救護車前來,也可以打電話給心理健康諮詢人員或醫院。如果能知道企圖自殺者
以什麼方法自殺對情況會有很大的幫助。如果是服藥過量,那麼藥品的種類名稱、服下了多
少、大約多久以前服下的、以及企圖自殺者的體重等等都是醫護人員需要的重要資料。
* 非立即危及生命的緊急狀況(高度自殺風險):屬於自殺高危險群的企圖自殺者無法好好地
調適自我,也難以控制自己,因此採取致命行動的可能性很高,在這樣的情況下必須盡量先
確定企圖自殺者計畫以什麼方法和什麼工具來自殺。如果企圖自殺者已經擁有這項工具,盡
可能讓他交出來。此外,必須把藥物、槍枝、刀或其他尖銳物品都鎖好。在獲得專業人員協
助之前,必須看好企圖自殺者。也就是說,不應該讓企圖自殺者單獨留在家裡或某個地方。
無論什麼時候都必須有人陪伴他。這種做法顯然會讓周遭的人都感受到壓力,不過這是絕對
需要的措施。如果情況嚴重,可能必須讓企圖自殺者住院接受治療。
* 可能導致自殺的狀況(中度自殺風險):那些認為自殺或許可以解決問題、而且考慮採取行
動的企圖自殺者屬於中等程度的自殺風險,當面對威脅要自殺、表現出自殺「姿態」、甚至
真的企圖自殺者時,還是必須立即尋求專業人員的協助,無論企圖自殺者只是做出自殺「姿
態」或真的企圖自殺,都應該讓他開始接受心理諮詢治療,而所謂做出自殺「姿態」是指企
圖自殺者可能並不真的想完成自殺行動,或者他的行動不會真的危及生命安全,例如身體表
面的刮傷或割腕。如果是真的企圖自殺,企圖自殺者會採取比較堅決的行動以求結束情感上
的痛苦,無論擺出自殺「姿態」或企圖自殺都是渴求周遭的人注意他的求助訊號,必須迅速
採取因應措施。並且接受專業人員的協助。
* 自殺計畫未明的狀況(低度自殺風險):屬於低度自殺風險群的青少年有一股不想再繼續下
去、無助無望的模糊感受。他們沒有自殺計畫;沒有提過自殺的口頭威脅。然而,這一類的
年輕孩子還是有可能發展出過於強烈的感受,使自殺成為一種可能的選擇。必須讓這些有自
殺傾向的青少年知道有人關心他們的幸福,有人傾聽、了解他們的心聲,有人能夠接受他們
;並且鼓勵這些青少年把心裡的話講出來;然後仔細聽聽他們所說的事實,體認他們的感受
。如果能夠確認他們的憤怒、情緒低潮和焦慮,強烈的情緒反應就可以減輕了。
如果有任何懷疑自殺的可能時,可使用Crocitto的自殺傾向量表(原文STS),在簡短的
三、四分鐘之內快速完成篩檢、便是自殺傾向的程度;得分七~十分時,需開始介入處理;
十分以上為極高度的危機狀況,必須立刻加以處理。(a:0分,b:1分,c:2分)
課業不佳與中輟攻擊行為與暴力藥物濫用與成癮身體意象不良與飲食異常
授課老師:林杏足 網站建立日期:2000/03/16 網站更新日期:2003/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