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暴力行為現況

(一)暴力行為定義

1.暴力為攻擊行為的一種型態,『凡意圖引起他人身體的、心理的傷害之行為,即為攻擊,而暴力專指造

   成他人身體傷害的行為。』

2.台灣刑案統計則將暴力犯罪區分成『故意殺人、強盜、搶奪、擄人勒贖、恐嚇取財、強姦(含輪姦)』

   等六類。

3.法務部出版之『犯罪狀況及其分析』,將暴力犯罪區分為殺人(不含過失致死)、傷害(不含過失傷害)

  、強盜搶奪、恐嚇、擄人勒贖及妨害自由等。

4.校園暴力是指發生在學校的暴力行為,包括學生間的鬥毆、恐嚇、欺淩、勒索等行為,或是指學生與

   老師間的攻擊行為。

(二)少年暴力犯

  就少年犯罪統計資料以觀,2001年台灣地區所有少年犯罪人總數計有16939人,其中暴力犯計有

2365人(男2138人,女227人),約佔13.95%。若就職業而論,身分為學生之少年犯高達少年犯罪總人數

的44.09%,無固定職業者次之,佔40.05%。就整體犯罪年齡觀察,犯罪人以18歲犯罪人數為最多,而

故意殺人、強盜、擄人勒贖、妨害風化等四類犯罪,均以16歲人數為最多,而搶奪則為18歲人數最多,恐

嚇取財以14歲人數為最多。

      其次就法務部(1997)出版之「犯罪狀況及其分析」分析,各地方法院宣告少年刑事案件中,各類暴力

犯罪情形為:「懲治盜匪條例」(19.5%)、「殺人罪」(10.8%)、「搶奪」(10.64%)、「傷害」(9.63%)

、「恐嚇及擄人勒贖」(3.77%)、「妨害自由」(2.18%)、「強盜」(1.09%)。

以上所列少年刑事案件的暴力犯罪類型佔少年犯罪總數的57.61%。在少年教育程度方面,以「國中肄業」

(52.35%)為最多,其次則為「高中肄業」(22.89%),「國中畢業」(21.03%)。

少年之家庭經濟狀況,以「小康之家」最多(佔74.89%)、「勉足維持生活」次之(佔20.23%)。

少年家庭中,「父母俱存」佔71.87%,「父、母亡」佔8.01%,「父母分居」佔2.93%,「父母離婚」

佔16.33%。又根據台灣地區各地方法院「少年事件個案調查報告」之統計資料統計,歷年來少年犯罪原

因均以「家庭因素」為首,民國86年佔49.98%,而「家庭因素」歷年來又均以「貧窮難以維生」居最多

數,以民國86年為例,「貧窮難以維生」佔76.49%。

 (三)校園暴力

      台灣地區刑案統計之官方資料來觀察我國之校園暴行可發現:各類刑案發生在校園中之比率很少超過

2%,此一結果實讓我們感到慶幸。但由對國中生之自我報告調查及被害調查研究發現,國中二、三年級學

生有14%被傷害,33.64%被恐嚇;63.8%曾與同學發生打架,16.9%曾故意破壞同學財物,18.4%曾破

壞學校門窗桌椅。其他國內許多研究之結果亦發現,國內校園犯罪行為發生現象遠較官方統計嚴重。

      根據林孝慈(1986)對台北市國中抽樣調查發現,在暴力行為之加害方面,63.8%之男生有過打架鬥

毆,11.3%之男生曾對老師口頭侮辱,3.3%之男生曾對老師進行人身攻擊。在被害方面,12.6%受訪學

有被傷害之經驗,31.2%曾被同學恐嚇。此外,尚有各種不同程度學校公物被破壞之情形。

       陳麗欣(1992)之調查研究亦顯示,台灣地區國中生有27%曾打過其他同學,25%的學生曾被毆打過,

54%曾遭竊,8%曾被恐嚇勒索。省教育廳之調查也顯示,民國83年台灣省各中小學因意外或校園暴力事

件,共造成1287人傷。最近的一項調查研究指出(鄒立宇,1995),國中生中有32.8%毆傷同學,29.6%

曾威脅他人做事,11.8%曾恐嚇取財,10.9%曾強取財物,3.6%曾以刀棍打傷同學,24.1%曾用語言怒

罵老師,4.2%曾打傷或刀棍傷害老師,4.5%曾縱火燒公物。

教育部全國各級學校校園事件統計分析,87學年度(統計期間自87年7月1日起至88年6月30日

止),學生暴力與偏差行為共計發生1116案,涉案人數2575人,而其中屬於國中學生部分,佔了601案,

涉案人數達1485人,約占全國件數之二分之一強(53.8%),其次為國小之273件(佔24%),高中職之195

件(占17%),大學與專科學校各發生27件與20件,比較各級學校之每萬人發生率;以國中之每萬人5.95件

最高,高中職之2.44件居次,國小1.43件緊追在後。由此可知學生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之發生,以國中階

段最為嚴重。

二、攻擊與暴力行為之指標

(一)青少年暴力行為的特徵

       由於社會變遷日益迅速,青少年在世代交替的過程中,對自我認同的追尋常感到困惑,所以時下的青

少年正處於「狂飆期」,且更由於學校升學考試壓力之沉重,很多青少年在學校中自我認同的追求常出現

挫折,在苦於無處可發洩的情境下,暴力行為於是產生。現在青少年的暴力行為已不同於以往,近年來在

學校校園內的學生暴力事件與行為,似具有下列之特徵傾向:

1. 手段殘暴

   在過去青少年的一些暴力行為,如打架,皆只是以掃帚或桌椅為工具,然而現代的青少年常配戴著扁鑽

西瓜刀等易致人於死地的工具。且在校園中群毆、恐嚇等案件時有所聞,也可說是社會案件的翻版。

2. 學生暴力事件有集體性之特性

    以前的暴力行為常是一對一方式,然而最近的青少年暴力行為常是以集體方式出現,例如:打群架、集

體飆車……等。

3. 在校園中,被施暴的對象除了學生,還有老師

    以前的暴力行為,其施暴的對象常是僅限於學生而已,然而隨著時代的變遷、價值觀念的改變,老師常

常成為受害者,而校園中的尊師觀念也日漸淡薄。

4. 校園學生暴力行為常發生於校園之空間治安死角

    校園暴力行為之發生以空室、體育館、樓梯間、廁所、運動場及其他視覺上死角處,並且在上下學途中

最有可能發生,惟少數學生基於逞強鬥狠、展現其「英勇」的一面,公然地對老師或學生加以羞辱或傷害

,此一現象有增加之趨勢。

(二)施暴者與被害人的特質

1.施暴學生

根據研究顯示,暴力行為者通常具有以下之特徵:

      (1) 個性上較衝動、自我控制能力較差。

      (2) 自卑、消極,缺乏挫折忍受力。

      (3) 缺乏合群性與自主性。

      (4) 過於敏感且主觀性較強,自我中心的行為,罪惡感淡薄。

      (5) 低學業成就。

      (6) 常有反抗權威、逃學及奇裝異服之行為。

      (7) 人際關係較差。

2.被害學生

       根據被害者之研究,校園暴力之被害人亦有一些特徵而較易成為被害之對象,例如:(1).經常蹺課或逃

學;(2).在校德育、智育成績較差;(3).較具強權取巧、衝動善變、尋求刺激、受害恐懼感、缺乏信任感等

特質;(4).零用錢較多又喜歡炫耀之學生;(5).來自父母經常吵架的家庭;(6).放學經常流連於不當場所之學

生;(7).經常與有犯罪習性者交往;(8).居家附近環境較為複雜之學生。

       此外,日本學者山畸森將校園暴行的被害學生分為三類。第一類的學生會引發行為人施虐,此類學生

多半孱弱,施虐者可以從暴行中轉移自己的挫折,獲得補償;第二類的學生會引發行為人攻擊,此類被害

人所佔比率最多,其個性與行為人相似,均暴躁難以自制,遂易引發暴力衝突;第三類學生引發行為人的

自卑感而受攻擊,因為這類學生功課與家世均不錯,深受老師及異性同學的喜愛,使人產生自卑感而對之

施加暴行。

3.被害老師

        老師易成為被害者,亦有下列三類心理特質之分析:第一類屬嚴苛型,此類被害之老師比率最高,其

特徵為刻板無通融性,嘮叨喜歡挑毛病,對犯小過錯的學生亦不放過,懲戒方式過於嚴厲難以令學生接受

;第二類為歧視型,此類老師對成績不好的學生常加以歧視,冷嘲熱諷,造成學生自尊心喪失,而有嚴重

的自卑感與敵對感;第三類則為過度放緃學生或是過度體罰學生的老師。 

三、暴力行為的成因與理論

(一)生物攻擊本能論

           人類的生理機制,常影響個人的行為。而有部分觀點,也相信暴力的高危險群學生,是受到攻擊本

   能的引發而造成此行為。如Freud認為死之本能影響了人類行為中的破壞、攻擊等行為。當個人的生活環

   境中缺少良好的教育、或是和外界缺乏良好連結時,就有較大的可能促使個人採取暴力的行為。而動物

   行為學家Lorenz則認為,不論是人類或是禽獸,都受到動物本能中「攻擊」的影響。這項行為是為維護

   生命所必須的本能之一,因此,人類天生具有這樣的特質,它雖然具有生存價值,但若在成長過程中,

   無法將攻擊以有制度或是實用的方式展現的話,很有可能造成個人以暴力的方式,在社會上呈現。

           除此之外,賀爾蒙分泌、腦傷、或是酒精與其他藥物,也都可能對於學生的攻擊行為有所影響。如

   腦部的杏仁核,將會影響到攻擊行為,因此,在生物觀點,不得不衡量學生暴力行為的起因是否有其生

   物的基礎。再者,男性賀爾蒙也影響了暴力行為;因此,在實務上男性採取攻擊的比率也高於女性;睪

   丸酮素的分泌確實也造成學生攻擊的可能之一。最後,酒精、藥物也影響到攻擊的可能;此類物質使人

   的自制力減低,當社會控制力減弱時,攻擊的可能性也同時升高。

           基因與體態的遺傳也影響到暴力與攻擊行為。Sheldon將體型分為中胚、外胚與內胚。而中胚者,也   

   稱為肌肉型,和偏差行為具有特定的關連。 

(二)挫折攻搫理論

            此理論認為當人類受到挫折時,即會產生攻擊行為,暴力行為則是人類攻擊行為的主要方式之一。

    而挫折的產生主要是由於(1)個體需求獲得滿足的情境受到阻礙;(2)個體動機受阻後所產生不愉快或困擾

    的狀態。

           Dollard等人(1939)認為攻擊行為的產生是由於個人追求目標的動機性行為受到挫折所導致的一種強烈

    反應;換句話說,個人追求目標未能滿足時,會引發不愉快的情緒,進而以表現出攻擊行為來減低忿怒

    焦慮的情緒,因此,任何挫折事件均會引發攻擊,但是個體會因害怕懲罰或報復行為而壓抑攻擊的可能

    表現,所以挫折是攻擊行為的必要條件。有時,攻擊的發生是因為個體預想著挫折的存在,例如有些學

    生意識到自己可能因成績不好而被取笑,就採取警告、威脅,甚至暴力相向…等先發制人的手段;而挫

    折的存在也常導致某種方式的攻擊,例如學生被教師責罵,以踢破水桶消氣。

             Miller(1941)也認為攻擊行為必由挫折所引起的,但挫折不一定會引起攻擊行為,攻擊行為只是其中

    一種。也就是說,挫折可產生許多不同反應的激動狀況,如自卑、無助、哭泣、抱怨、攻擊等等,如果

    學生在受挫時,其他反應的傾向強過於攻擊的傾向,個體便可能不會表現出可觀察的攻擊行為。

            Berkowitz(1965)則認為由挫折所引起的憤怒等的情緒反應,不一定導致攻擊行為,它只造成攻擊行為

    準備狀態,而且即使是處於攻擊的準備狀態,也不一定會發生攻擊行為,除非由適當的線索得知攻擊行

    為會帶來正面的報酬或獎賞,才會引起攻擊行為。

            另外,Merton的壓力理論認為由於社會結構的不良,使得社會的某些成員無法經由服從社會規範,

    達到社會所推崇的理想或成功的目標,所以會有挫折感和不滿產生。為了減少這種因結構而產生的壓力

    ,有些成員就轉而認同不法的方法,例如暴力或犯罪等行為,以期能達到成功的目標。 

(三)社會學習理論

           Bandura認為攻擊行為的學習,主要是透過觀察、模仿的過程而獲得的,他認為個人會經由觀察楷

   模人物的行為所受到的賞罰結果,來決定自己的行為表現。

       1、行為示範與暴力學習

            在一般個人觀察別人的行為時,若此種行為原為自己所無。則這種行為便對觀察者構成示範作用

       。暴力行為便是一種示範學習的結果。經由BandruaWalters的實驗證實。而Scott從事動物研究發現:

       恐懼或攻擊行為非人類的基本能力。動物或小孩子的恐懼或攻擊行為乃兒童與同儕交互作用的學習結

       果,或是藉著關查獲模仿成人的行為而產生。

               社會學習論者的各項實驗普遍證實暴力行為即由觀察而來。Bandrua認為個體從觀察他人的攻擊行

       為後,自己表現攻擊行為,需有三項必要條件:

             (1)    有一個表現攻擊行為的模式。

                (2)    此一模式的攻擊行為被判斷為『合理』。

             (3)    觀察者處在與表現此一模式的攻擊行為相同的情境中。

        另外還有三項非必要但卻是充分的條件:

             (1)    觀察者有足夠動機去注意攻擊行為的模式及當時的場地刺激。

                (2)    模式的反應及所有有關刺激,必須儲存於觀察者的記憶系統中。

             (3)    觀察者有能力執行被觀察的行為序列中的關鍵反應。

       由社會學習論者提出的暴力行為即由觀察而來可得知家庭因素會是影響青少年有攻擊行為重要因素。

因為家庭是個人最早接觸的社會環境,家庭團體所表現的各種行為類型、價值觀念、道德規範及行為模式

都成為家庭成員的學習度向。McCord認為反社會行為的的青少年。通常來自較多攻擊楷模的家庭,父母傾

向以攻擊行為解決問題。Lefkowilz指出管教態度席於體罰的父母常提供兒童如法炮製的楷模。

        而青少年在校園中也容易受到同儕的次文化的影響,當有同學因攻擊行為而得到特定地位時,其他的

青少年會經由觀察學習到攻擊行為是可以得到某種好處的,因而使本來沒有攻擊行為或是攻擊行為並不常

見的青少年會學習,使得攻擊行為更加的氾濫。

        另外,大眾傳播媒體由於較強調犯罪之嚴重程度與對讀者之吸引力,且常因新聞本身對文章簡潔、擇

要取材的原則,很難避免主觀及片段、不完整的流弊,因此其新聞報導內容是否與真實犯罪情況相符不無

疑問。許多研究指出,暴力犯罪(如殺人、傷害、擄人勒贖、搶劫等)在新聞上有過度渲染、誇大報導現

象,而財產性犯罪(如竊盜)則有被低調處理之情形,而這些報導經常與官方之犯罪統計大相逕庭。因此

大眾傳播媒體使得青少年在接受資訊的過程中學習到有關暴力的使用,成為青少年學習、模仿的對象。

2、正負增強與暴力反應

       依據社會學習論的觀點而言,挫折反應之性質與過去社會訓練有關,既它是基於先前經過的學習增強

及示範模式,而在這個歷程中,增強是很重要的中介變相,與學習效果有密切相關。

(1)正增強與暴力行為

        個人的行為中,若對某種攻擊性予與正增強,如言語的讚許、實物的酬賞、寬容的態度、放任,都會

增加攻擊行為。在BandruaWalters的研究(1959)中也證實了父母對兒童訓練方式若是採取鼓勵並關容的

態度,兒童的攻擊行為有顯著增加的情況。在不同的學者研究中可知,若父母對子女所表現的攻擊行為採

取放任、容忍、甚至鼓勵的態度、或是奪取他人財物獲得報酬,接對青少年的攻擊行為有助長的作用。

(2)負增強與暴力行為

        負增強包括了體罰與言責,會對攻擊行為有嚇阻作用,但過度的懲罰會讓青少年在被懲處之後,對施

訓者固然是噤若寒蟬,但卻使得青少年產生痛苦而構成挫折,進而引發其攻擊行為的反應。例如青少年在

被父母親管教後,不敢對父母展現攻擊行為,但卻對其同伴或是家庭外的成員,表現高度的攻擊行為。

(四)社會控制理論

        社會控制理論是犯罪學上一個很重要的理論。社會控制理論認為人和社會的連結力量不夠,即社會控

制力量太弱,是導致偏差犯罪行為的主因。此理論主張人性是追求利益和立即快樂,而犯罪行為通常可帶

來利益或立即快樂,所以犯罪是自然而不需解釋的,反而服從社會規範的行為需要解釋。赫胥(Hirschi

1969)認為當個人與社會的連結力變弱時,社會對其成員的約束力量變少,犯罪就可能因此產生。他提出

四個連結要素:涉入或承諾(commitment)、參與(involvement)、信念(belief)以及依附(attachment)。

其中,依附指個體對他人意見的敏感和重視程度。個體愈重視他人的期望和意見,則犯罪的傾向愈小,因

為社會規範是多數人的看法和期望。赫胥認為一個人之所以成為道德人是因為其為社會人,一個人若不重

視他人的意見和看法,便能為所欲為。因此,根據此項理論,暴力行為的發生則是因為與家庭和學校中的

重要他人,如父母、朋友、角色模仿對象或是機構,如學校、社團之間的依附程度小,不重視他人的意見

和看法,不想符合他人的期待等所造成。

四、輔導諮商介入策略

u    第一級預防策略

(一)改善校園物理環境

     1.加強校園巡邏:

       組織「安全防護網」,安裝監視系統,將學校分區,凡樓梯、樓頂、廁所、空教室及各處死角,均納

入防護巡查之重點。

    2.建立外在訪客的程序:

要掛上識別證,抵押證件,登記姓名及來校事由,入校與離校時間。

(二)增進師生、家長對暴力行為的認知

    1.課程中納入關於「暴力行為」的單元課程:

       輔導老師在課程中帶領學生討論:什麼是暴力行為、造成暴力行為的原因是什麼、攻擊別人和受害者

的感覺如何、暴力行為對受害者和攻擊者的影響是什麼,以及要如何因應暴力行為,藉由討論和講授的方

式讓學生對於暴力行為有一基本認識,也懂得如何去因應暴力行為。

    2.提升教師專業輔導能力:

       多辦理進修活動,關於處理暴力問題的法律常識、對暴力行為的認識、及危機處理方式,可聘請專家

蒞校演講、校內舉辦輔導知能研討會、提供相關輔導資訊的刊物等,使教師有專業能力預防及輔導暴力行

為的學生。

    3.鼓勵學生主動參與安全計劃:

       透過校園安全週,讓學生參與擬定如何減少暴力行為發生的計劃;或是舉辦有獎徵答活動,讓學生從

活動中多了解暴力行為;也可以進行法律大會考,讓學生從中獲得關於觸犯法律的一些行為,會有何種後

果。

    4.加強親職教育: 

       篩選可能發生暴力行為學生的家長,舉辦家長座談會、親職教育工作坊,協助家長認識暴力行為,也

可透過信函、宣傳單張、刊物、製作資訊及建議手冊給家長,供家長學習。

(三)教導學生適當的社交技巧

        人際間發生衝突是自然現象之一,學生必須學習應對與他人產生紛爭的關係。首先要能敏於覺察周圍

環境是否將對他造成不利的後果,其次能用適當的表達方式來化解糾紛,最重要的是要避免在不自覺中去

挑起他人憤怒的情緒等等。

(四)憤怒管理訓練

       教導學生使用五種方法去反應自己受到誘發的憤怒情緒,其順序依序如下:1.確認內在與外在的導火

線;2.確認自己身體會顯示憤怒的線索;3.以能對抗引起憤怒的導火線的自我語言來降低憤怒的強度;4.

採用各種方式以進一步減少憤怒,例如深呼吸、想像平靜的景象、以及去專注因憤怒所引起的行為長期

後果;5.對自己的表現進行評估,若有好的學習則予以獎勵。

(五)訂定明確的規則及處分:

    1.施暴者要得到處罰是必要的,警惕暴力行為要出昂貴的代價:

       校方軟弱的態度或是低調處理只是在默許暴力行為的發生,因此學校必須有一套明文規定處理施暴學

生的校規,並公開執行,有殺雞儆猴之意。

    2.旁觀者的處置:

       旁觀者雖然沒有施暴行為,但是觀看他人暴力行為,而不加以制止,也等於是默許暴力行為的發生,

也需要依校規加以處理,不可姑息。

    3.司法的介入:

       當嚴重的傷害、勒索、恐嚇發生時,並須適時讓司法介入處理,才能遏止此種嚴重暴力行為繼續發生

,相關人員就必須懂得如何運用司法及公權力。

(六)建立學生自尊自信是預防(減少)暴力行為的基礎:

        青少年最易受同儕影響,如果他們自信不足,很容易交上損友,健康的自尊能支持他們力穩腳步,不

受同儕左右。在課程中,可以設計幫學生找出自己的優點,讓他不需藉由欺負人來建立自信,也可以提供

機會,像是讓學生當幹部,協助班上事務,讓學生體會成功與失敗的滋味,從中建立自信。

(七)潛在受害者的辨識與教導面對暴力的因應方式:

        以下這些訊息不見得表示學生是受害者,但是是需要加以留意的:1.原因不明的瘀傷、刮傷,或衣服

無故破損;2.出現不尋常舉動;3.突然發脾氣;4.缺課次數增加;5.害怕上學。家長與老師必須要教導學生

面對暴力的因應方式,可以先模擬在面對惡霸的情形下,該如何反應,進而修正其運用的方法,建立自信

,讓他們在遇到暴力行為時,不再束手無策。

(八)結合社區力量:

        跟社區建立合作關係,一是學校與警察機關形成服務網路,請警察機構提供協助和資源;二是與精神

醫療系統有良好的聯繫,有非心理因素的暴力行為個案時,可以適時轉介。

u    二級預防

      在我們針對學生群體做了最廣泛與最初級的處理後,可以更積極的去發現具有更高危險程度的學生;無

論是針對將來可能使用暴力的學生、抑或是針對可能成為被害者的學生,都應該給予更進一步的關注。而

各科老師及導師則在過程中扮演了主動搜尋危險群的角色,如:課業成就低落、同儕關係不佳、交友狀況

複雜(甚至有參與幫派、黑道)、暴力家庭等相關背景的學生,發現並加以觀察、輔導,甚至運用轉介方

式降低其危險性。

(一)及早辨識施暴者及留意非心理成因之暴力者

     1.督導已知的犯罪者,並提供協助:

    對於已知的犯罪者,針對其成因加以診斷,提供輔導策略,改善其暴力行為的發生。

     2.持續做犯罪報告及追蹤:

    對於施暴者在經由輔導之後,要持續加以追蹤,觀察其暴力行為的改善情況,並做成報告。

     3.轉介醫療單位:

    對於非心理因素所造成的施暴者,要轉介給醫療單位,如精神科,加以診斷以及服用藥物,持續治療。

(二)針對暴力危險學生:

    1.給予責任感以及參與感,安排幹部職務或是擔任小老師等工作;藉此得到榮譽。

    2.設立情緒控制或相關管理之小團體。

    3.了解其挫折及個別狀況,並協助問題解決;排除外在因素。

    4.提供社會機構等資源,協助學生能解決原生家庭或生存環境間的困擾,避免受害者轉成加害者。

    5.個別了解學生情緒(或是行為)控制的困難;依狀況加以不同處遇。生理因素部分可求助醫療。

    6.師長與同學投以關懷增加學生對校園的向心力。

    7.安排個別諮商,讓學生找到自己的力量與控制感,積極讓他辨明使用暴力的危險性、以及了解除了使

      用暴力,可以有何種方式抒解自己的情緒。

    8.協助學生探尋自己的未來目標與達到目標的條件。

(三)針對其家長:

    1.了解其背景與社經地位。

    2.了解家長對子女態度,調整學校方面可能給予的協助與策略。

    3.告知家長學生的狀況與困難,增加雙方溝通。

    4.告知家長學生相關危險行為之危機,增強家庭方面對學校的支援。

    5.提供校園與學生導師聯絡方式,必要時刻讓家長能聯絡校方。

    6.增加家長對學生可能加害他人行為的危機,充分告知他們,子女若傷害他人,可能需擔負的相關責任。

(四)針對受害危險學生:

    1.提供校園內的資源,讓學生在必要時刻能找到協助與投訴對象。

    2.設立小團體,特別著重安排自我保護策略。

    3.個別諮商中協助學生檢視自己可能受威脅的危險因素;並加以改進。

    4.教導學生在危機當時的處理策略。

    5.教導學生告知受威脅情形,設置安全投訴管道以避免加害者尋仇的可能性。

    6.確保學生的心理安全,減低其恐慌。

    7.協助建立其人際網絡,增加同學間相互的關懷與保護功能。

    8.告知學生緊急危險時,可得到協助的機構與求助方法。

(五)針對受害危險家長:

      當學生有實際危機的可能時,除學校盡到保護責任外,盡可能讓家長得知其危機;增加雙方戒備。 

u        三級預防

(一)危機發生時時立即處理

    1.了解現場狀況,找出事端的學生,並初步研判發生衝突的原因。

     2.採取適當的行動,阻止衝突再度擴大,並安撫情緒高昂的學生,必要時請同學協助勸阻。

     3.對於受傷的學生,了解受傷的程度及部位,運用各種急救方法,暫時控制傷勢惡化,並立即送醫。

     4.對於攻擊他人的學生,盡量安撫其情緒,避免再度受到刺激,引發更嚴重的事情。

     5.緊急聯絡支援的人或單位,由發現的教師在現場處理,設法由學生幫忙協助聯絡、尋求其他老師或訓

        導處人員,到達現場。

     6.由學務處人員通知警察單位或醫護機構。

     7.由輔導室或教務處人員通知肇事的家長或親人到達現場。

(二)對校園危機處理通報流程的清楚掌握。

(三)行為問題之輔導轉介與行為追蹤。

             對施報個案進行個別諮商,對受害個案追蹤輔導,進行身心復健;對相關師生加強心理建設。必要

    時尋求輔導、醫療機構協助。

(四)嚴重違法行為之送警法辦。

           若事態過於嚴重,有必要報請警察單位處理,則配合警方或檢方協助對於案情的釐清,並以法律途徑

   解決。

(五)事件發生後之心理復健及團體輔導。

(六)結合社區資源網絡,加強聯繫並落實通報系統。

     1.發生事件後或於獲知事件發生後,立即以傳真及電話方式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通報作業。

     2.若涉及他校學生,必須迅速通知該校相關人員,必要時可請地方仕紳或民意代表協助調解。

  

五、相關法律與責任

        校園暴力可能觸法的類型有:

(一)打架:同學間因細故看不順眼,挑釁生口角、辱罵、互歐等行為。可能觸犯之法律有: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社會秩序維護法(六十四條、八十七條、八十九條)、少

               年事件處理法、殺人(第二百七十一條)、傷害(第二百七十七條)、重傷害(第二百七十八條)

               、聚眾鬥歐(第二百八十三條)、妨害自由(第三百零二條)、強制罪(第三百零四條)、恐嚇

               (第三百零五條)、公然侮辱(第三百零九條)。

(二)群歐:學生因故發生衝突,一方或二方向校內或校外同學親友尋求支援,而以「警告」、「教訓」

            、「出氣」、「報復」為名,發生數人圍歐一人,雙方打群架或校外不良人士侵入校園「教訓」

            學生之情事。可能觸犯之法律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社會秩序維護

            法(六十四條、六十八條、七十二條、八十七條、八十九條)、少年事件處理法、妨害公務(第一

            百三十五條)、傷害(第二百七十七條)、聚眾鬥毆(第二百八十三條)、妨害自由(第三百零二

            條)、強制罪(第三百零四條)、恐嚇(第三百零五條)、公然侮辱(第三百零九條)。

 (三) 勒索或強取財物:用恫嚇的方式,以「借錢」、「保護」為名,向同學勒索。可能觸犯之法律有:懲

          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十三條)、社會秩序維護法(六十

          四條、六十八條、七十二條、八十九條)、妨害公務(第一百三十五條)、傷害(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自由(第三百零二條)、強制罪(第三百零四條)、恐嚇(第三百零五條)、公然侮辱(第三

          百零九條)、強奪罪(第三百二十五條)、強盜(第三百二十八條)、恐嚇取財罪(第三百四十六

           條)。

 (四) 破壞公物:學生夥同同儕或校外人灴,到校破壞公物。可能觸犯之法律為毀損公物罪。

 (五) 學生頂撞犯上:學生辱罵、歐打師長,或結夥唆使校外人士「教訓」師長。可能觸犯之法律有:妨害

         公務(第一百三十五條)、傷害(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自由(第三百零二條)、強制罪(第三百

        零四條)、恐嚇(第三百零五條)、公然侮辱(第三百零九條)、社會秩序維護法(六十四條、六十

        八條、七十二條、八十九條)。

 (六) 學生家長或親屬、不良分子或精神異常者到校傷害師生:如家長以自己的孩子在校內遭受學生欺侮或

         老師的不當處分為由,而到校興師問罪。可能觸犯之法律有:妨害公務(第一百三十五條)、傷害

         (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自由(第三百零二條)、強制罪(第三百零四條)、恐嚇(第三百零五

         條)、公然侮辱(第三百零九條)、社會秩序維護法(六十四條、六十八條、七十二條、八十五條、

         八十六條、八十九條)。

         另外,學生暴力行為之法律責任,也可以從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二方面來做進一步的探討。

(一)刑事責任:

            學生間之暴力行為有時難免會有傷害,應負普通傷害罪或過失傷害罪,均應依事實由法院裁判認定

    。刑事責任之負擔,依我國刑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又依刑法第十八

    條第一項之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同條第二項規定:「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

    得減輕其刑」。但是,普通傷害罪與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二八七條之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當事人之

    間可以和解而不必提起告訴。如果未達到刑法之處分標準者,亦可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法院處理。少

    年事件處理法第一條規定:「少年管訓處分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其他法律。」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以上各條文之規定

    可供參考。

(二)民事責任:

            民法第一八四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法第一八

    七條第一項規定:「無行為能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

    ,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依同法第一○八六條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

    理人。」依此規定,無行為能力人(即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限制行為

    能力人(同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為侵權行為時,(1)若

    具有識別能力,由父母與學生(行為人)應連帶負責任賠償。(2)若無識別能力,由父母單獨負責任

     賠償,假使父母之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失者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一八

     七條第二項)。(3)同法第三項規定:「如被害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者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

      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另行為人為全部或依部之損害賠償。」從以上民法之規定

      ,父母對自己的子女在外之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十分明確。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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